【法律咨询 找长春律师 法帮特荐徐莹律师】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26 13:50) 点击:249 |
【法律咨询 找长春律师 法帮特荐徐莹律师】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一、在劳务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二是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在时间顺序上,派遣劳动者是由派遣单位招聘后,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前往接受单位劳动,而本案中,赵海妹与锦绣前程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存在移动公司与锦绣前程公司的派遣协议。而赵海妹原本已经是移动公司的员工,移动公司通过与锦绣前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使与其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以“派遣工”的身份留在原岗位工作,显然违反了劳务派遣的本质,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基本特征。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上述行为也是违反其立法精神的。 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赵海妹与锦绣前程公司从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双方并没有实质性联系,甚至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若强行认定劳务派遣关系成立,赵海妹与锦绣前程公司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与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相互冲突。 三、 劳动合同法对适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有明确规定,即劳务派遣是用工的补充形式,劳务派遣一般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赵海妹已经在移动公司工作长达八年之久,显然从事的岗位不具备临时性特征,不应实行劳务派遣。 不发奖金的话,员工可不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奖金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 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奖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应该注意的是,奖金与其他方式的工资一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由用人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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