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哪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06 16:16)    点击:277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哪里?

  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本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徐莹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徐莹律师,徐莹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徐莹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3167668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徐莹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春律师 | 长春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徐莹律师主页,您是第2731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