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存在的区别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1 10:16)    点击:364

  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存在的区别

  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

  “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

  “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第三,本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

  (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条件下,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提高了。

  (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即在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徐莹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徐莹律师,徐莹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徐莹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3167668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徐莹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春律师 | 长春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徐莹律师主页,您是第27311位访客